广州欠款纠纷律师

-林智敏

1357094690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维护粤港澳大湾区港资企业合法权益诉讼案

添加时间:2023年9月12日 来源: 广州欠款纠纷律师   http://www.sgzwls.com/

维护粤港澳大湾区港资企业合法权益诉讼案

民事行为如违反规章、监管政策同时导致违反公共秩序的,应认定无效


摘要

本案是一宗涉及港资企业及内地国企关于转供电电价问题的诉讼案件。案件所反映的转供电过程中多收电费问题在某市内非常普遍,用电单位往往被动接受了种种不合法、不合理的加价行为。代理人代理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案例检索,尤其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类案,对于承租方要求出租方或转供电方退还多收电费的诉求,大多数均予以驳回。本案亮点在于,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角度出发,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进行论述,将抽象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则,明确了违法多收电价属于无效行为,刷新了中级人民法院之前对同类判决的认定,对今后关于电费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作用,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形成社会新文明、新风尚。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30日,出租方XS公司与承租方DY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XS公司将某处房产出租给DY公司作影棚及办公使用。合同约定水、电(含线损费)、煤气、通信等费用概由DY公司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含线损费)、煤气等,按政府物价部门或相关收费单位规定标准执行。该物业原来的产权人是QX公司,是XS公司于2000年12月竞拍得的。竞得物业后,XS公司一直没有办理用电过户手续,一直由QX公司进行转供电。刚开始,由QX公司向XS公司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其缴费。之后,2014年8月20日、26日XS公司、DY公司分别向QX公司发出函件,通知QX公司案涉物业的电费,由DY公司直接支付。


2014年9月起,DY公司逐月按QX公司发出的缴费通知书缴纳电费,缴费通知书上均载明当期用电及损耗费的用量及单价(均为1.674元)用金额等。2018年5月,因电房的电力设备被雨水浸淹导致断电需要维修,DY公司才发现自己一直以来向QX公司均多交了巨额电费,要求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求QX公司予以退还。此后,QX公司、XS公司及DY公司多次就电费标准问题召开座谈会,QX公司认为,当时在与XS公司确定电费固定单价1.674元时说得很清楚,除正常交给供电费用外,包括电房产生的人工费、维修费、维费损费等。在这过程中,DY公司曾多次明确要求QX公司退还多收的电费,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引发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1.各方当事人DY公司、XS公司与QX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2.QX公司按固定单价1.674元的标准向DY公司收取电费是否有依据,是否应向DY公司退还多收取的电费。


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组代理的是DY公司,由于一审时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切入被一审法院驳回,而且DY公司与QX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鉴于DY公司在本次诉讼中的主要目的是要求QX公司退回多收的电费,故在二审代理中,代理律师及时转变了代理思路,以不当得利向QX公司主张权利。代理律师认为,要证明QX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得先证明QX公司多收电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这也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一审中,法院认为,QX公司以1.674元固定单价收取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是合理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转供电主体收取人工、设备、维保等相关合理费用;QX公司向DY公司发送的缴费通知书均载明案涉单价1.674元包括用电费及损耗费,DY公司对费用构成明知且不持异议;况且某市政府部门制定的电价标准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不存在QX公司或XS公司误导的情形。在二审中,代理律师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了QX公司多收取电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首先,行政法上认为违法的行为,民法上同样应受到否定性评价。早在 2019年10月,DY公司就QX公司超政府定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一事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调查处理。该行政投诉案件直到2021年11月(本案二审处理期间)才有了初步的行政处理决定,即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QX公司向DY公司退回多收的电费,二审法院依据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调取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投诉案的相关资料,从而认定了QX公司违法的事实。


其次,无论是《价格法》《电力法》,还是国家、省市发改委均三令五申,转供电企业只能按国家公布的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或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的方式解决。上述规定属于涉及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的规定,根据 2019 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加收电费的行为,因违反了市场价格秩序、国家宏观政策,属于无效行为。


最后,本案的DY公司属于港资企业,而QX公司属于国企单位,在当前提倡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形势下,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应当通过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促使各市场经济主体严格遵循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在代理本案前,代理律师进行了大量的案例检索,发现大多法院对于承租方要求出租方或转供电方退还多收电费的诉求,均予以驳回。因此,二审法院能够从大局出发,考虑到案件判决作出后对社会的示范效应,认定QX公司多收电费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判令其予以退回,这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宣讲课。


长期以来,大量转供电企业以所谓“用电损耗费”“人工费”“维保费”等名目,向用电单位变相加收电费。从本案来看,转供电企业加收电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电力法》《价格法》等强制性规定,除了需要退还多收电费外,还要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转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价目表,按政府定价进行收费,无论以何种名义收费,均不能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价,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不得在转供电环节中盈利。


专家点评

本案是涉及港资企业与内地国企之间关于转供电加价纠纷的诉讼案件。律师团队在办案过程中,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角度出发,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进行论述,将抽象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则,明确了违法多收电价属于无效行为,成功使广州中院在二审中改判,摆脱了过去行政规定归行政规定、民事约定归民事约定的做法,既维护了粤港澳大湾区港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更新了同类案件裁判标准。此案充分体现了律师团队对疑难案件的专业分析及解决能力,不会因为同地区有同类不利判例而动摇,坚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论述,从而使案件在二审中得以改判,成为新的范例。




联系电话:13570946906

全国服务热线

1357094690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