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欠款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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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纠纷应该怎么举证 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添加时间:2022年1月8日 来源: 广州欠款纠纷律师   http://www.sgzwls.com/

 林智敏,广州借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个人债务纠纷应该怎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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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钱周转是很普遍的事情,作为出借的一方可能考虑这也是一种投资方式,可以通过约定高额利息来增加自己的收益,而作为借钱的一方,就会站在自己的角度去考虑,希望能不给利息就不给利息。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个人债务纠纷。那么个人债务纠纷应该怎么举证呢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个人债务纠纷应该怎么举证

关于个人债务纠纷证据的规定,要想打好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1、原告应提供包括:

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2、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

二、个人债务要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避免个人债务纠纷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无息借贷,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经催告不还后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

4、出现纠纷后双方要注意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个人债务纠纷应该怎么举证此时在诉讼中,作为起诉的一方需要首先承担举证的,这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性要求,当然实践中,也有能出现举证倒置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对方来承担一定的举证了。

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该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在这一案件中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期间债务人提出与债权人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感情债的抗辩理由因为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定。

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借条》是证实拖欠款项最为直接、有效的证据。

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该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在这一案件中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期间债务人提出与债权人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感情债的抗辩理由因为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定。

在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中法院查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66740元,大写:陆万陆仟柒百肆拾元,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借款人:周某。”后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催收,期间债务人偿还3000元,余款63740元至今未还。债权人遂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要求债务人还款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66740元的事实,有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依法予以确认。对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支持的具体数额应扣除已偿还的3000元;对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当事人已有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亦予以支持。债务人辩称其所出具的借条系与债权人之间的情债,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并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确认。

一审宣判后,案件债务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纯属情债,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存在,并且是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向债务人出具的借条。2013年9月9日,债务人已通过邮寄方式告知债权人债务无效,并告知其对债务进行撤销处理。双方之间的债务违反公序良俗,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债务人是否存在拖欠债权人款项的事实。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借条》是证实拖欠款项最为直接、有效的证据。本案中,债权人在原审中为证实其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债务人于2010年12月18日亲笔书写的《借条》,对于该《借条》的真实性,债务人并无异议,只是辩称该《借条》是因其与债权人存在感情纠葛而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对此,法院认为债务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具备理解《借条》内容的能力,应当承担出具《借条》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加之债务人并未对其存在被胁迫的情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其在2010年12月18日出具《借条》后的相当长时间内未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出具《借条》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基于以上理由,可以认定债权人所提交的《借条》系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债务人需按照借条固定的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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