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欠款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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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24日 来源: 广州欠款纠纷律师   http://www.sgzwls.com/

 林智敏,广州借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债权债务纠纷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一、债权债务纠纷,法院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借款合同、贷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证明已清偿借款的证据材料,收条或分期、分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计付本金、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等。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二、债权债务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债务纠纷起诉最好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能及时查封对方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此类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债权债务关系是法律上的一种关系,一旦确认关系,双方都有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承担,也都可以享有。相关法律知识还有许多需要详解的地方,如果您有需要,我们有在线律师,您可以随时咨询,我们非常高兴解答您的疑惑。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不当得利的举证该由谁来承担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并在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一般遵循“最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一、案情介绍

骆某在某银行存款79万余元。2000年10月30日,周某从该账户中取款2次,合计9.5万元。之后,骆某又在该账户存、取款数次。周某取款时,在取款凭条的印鉴一栏中,同时签名为骆某、周某,并在凭条上注明了存折密码。骆某在一审庭审中,对于存折如何会在周某手中表示“不清楚”,并称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不归还,要求被告返还9.5万元。被告辩称,当时是原告把存折和密码交给他,才从原告存折账户中取出9.5万元,且该款是原告用于偿付所欠借款。

二、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该款的所有权应属原告。被告占有该款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其主张取款系原告偿付欠款,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因此,被告占有该款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骆某9.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从取款凭条上注明存折密码及取款过程可以推断出,被告从原告的存折中取款是经过原告同意的,是原告交付了存折并告知了密码。因此,事实上存在原告给付被告款项的行为。但鉴于被告主张原告的交付存折和密码的行为是归还先前所欠借款,即给付目的在于消灭原债务,而非产生新的债权,故原告应当就给付义务不存在或给付错误之事实负举证,原告未能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因此,本案并不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骆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个利用证明法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那么,谁负有本案的证明,谁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不当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实和证明对象

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也是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对于前两个要件事实,举证较为容易或者无需举证,对于谁应承担证明也不会产生争议。但对于第三个要件事实即被告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双方各执一词,并各自提出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对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应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常常存在较大分歧。本案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不一致,就是由此引起。

“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产生原因及证明法的适用

被告在原告的存折上取款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呢依被告的主张是归还先前的借款,原告则主张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义务,即被告应对“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而原告则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负举证。这种属于提供证据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

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原先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因此被告对自己提出的“归还先前借款”的主张未完成举证;同样,原告在被告提出主张的情况下,既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主张,更谈不上举证证明。但从被告知道原告存折的密码及取款后原告多次使用存折的事实可以推断出,原告自己交付过存折,即允许被告在自己的存折上取款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交付存折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民事上的给付。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来说,应当提出欠缺给付目的或提出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原告仅称“存折如何拿走不清楚”等,未尽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因此,在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真伪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既不能仅根据原告的主张,得出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事实是真的结论,从而判决原告胜诉;也不能对这一事实作出否定性的结论,直接认定被告获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只能依证明法进行裁判,即通过证明的分配决定胜负。

本案证明的分配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并在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按照学术理论,此处的要件事实就是证明对象,法官在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适用的裁判规范为证明法规范。就理论而言,结果属于实体法范畴,证明的分配已经预先设置于实体法之中,不受诉讼过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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