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欠款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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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是什么意思 债权凭证的有条件转让具体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9日 来源: 广州欠款纠纷律师   http://www.sgzwls.com/

 林智敏,广州借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是什么意思

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应当及时、正确。

原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一般是有对价的,并且双方都会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债权凭证。那么,为了减少新债权人的风险和麻烦,新债权人最好要求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把履行通知义务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这样就可以避免转让不生效的风险,也可以清楚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各种抗辩。如果在转让合同签订时原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拒绝向新的债权人还债,而导致进入诉讼程序时,原债权人在起诉前通知债务人还为时未晚。因为法律只规定了通知的义务,并没有规定通知的时间,但是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

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债权人因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新债权人将债务人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债务人提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抗辩,原债权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在开庭时当庭将债权转让通知函交给被告债务人。对于这种当庭通知的效力引发了众多争议,法庭最后还是确认了这种通知效力,但诉讼费用认为应由原告人承担。

债权凭证的有条件转让具体是怎样的

债权凭证的有条件转让具体是怎样的

一、符合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且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即债权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债权转让由执行法院主持且各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债权转让协议

即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可以通过执行法院主持的债权转让活动得到变通行使。

三、受让人与当事人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且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

即债权转让的目的必须是促使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如因受让人对执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加入,可以达到债权凭证出让人与受让人债权债务关系抵消、向债权凭证的出让人代位清偿、受让人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合并或抵消等目的,使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或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成为可能。

四、债权凭证的转让应当规定失效期限或失效条件

债权凭证的转让,多数是基于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由受让人承担债务清偿的,为债权凭证可以适用于执行和解案件的例外情形。为了使债权转让不至于成为申请执行人转嫁执行风险和被执行人逃避与拖延履行的“合法事由”,应当明确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行为失效期限或者失效条件,当失效期间届满或失效条件成就、或者受让人提出抗辩、异议或请求撤销时,经审查确认可以宣告债权凭证转让行为丧失法律效力。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债权凭证的有条件转让如何理解”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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