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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有哪些 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添加时间:2021年11月24日 来源: 广州欠款纠纷律师   http://www.sgzw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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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那么,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税前扣除有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该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该公告删除了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将资产损失范围界定为“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限制性条款,消除了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的争议,从而与《企业所得税法》立法宗旨相吻合。


因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立法精神,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申报税前扣除注意事项多


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为例,企业申报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律采取申报扣除新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统一采取申报扣除。因此,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区分是实际资产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旨在厘清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可否追补确认及追补期限和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涉税调整。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有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按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如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多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明确采取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企业资产损失除正常损失和按市场公允价值处置、转让资产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外,其余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税前扣除,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资料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适当延期申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额的计算及相关证据的举证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报扣除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人赔偿后的余额。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企业内部有关认定和核销资料;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涉及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的说明;损失金额较大的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坏账损失允许税前扣除的政策得以延续。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明确,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定,取消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行政审批。据此,纳税人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自行提取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坏账损失税前扣除要注意以下几点:


1.坏账损失扣除范围。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提取比例。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年末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3.需要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在申报坏账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4.报批的时限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须在坏账损失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坏账损失,逾期不得扣除。企业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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